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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再次恳请临澧县司法局普法(这是你司法局的义务)! [已解决]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21-01-13 12:57扫一扫,手机看帖
       首先,特别声明:请临澧县司法局解答( 真不想看到又是什么望城街道回复)!
    
        原帖http://cdbbs.cdyee.com/read-871077,有说“ 根据省市的相关规定,刘孟民、刘仲民、刘书田三兄弟的宅基地及房屋是依法继承取得”,此帖中,http://cdbbs.cdyee.com/read-871270,望城街道依然说“ 三兄弟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 ”。
       请临澧县司法局解答 ——
       “宅基地是依法继承取得”(姑且按你们后来说的加上“使用权”),依的是哪部法 ?

     “省市的相关规定”,是什么规定,怎么规定的 ?


        说心里话,真不想给临澧县司法添麻烦 —— 奈何度娘也不告诉我呀!
        求知欲,害得宝宝心里好苦啊 ~~~  



       ( 职能部门、公职人员犯点小错不可怕,可怕的是:拒不认错、拒不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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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县县长热线 01-13 12:57:01 处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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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1-01-15 17:11
帖内置顶  –    –  2021-01-15 17:31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再次恳请临澧县司法局普法(这是你司法局的义务)!”已收悉。根据您所提出的“请临澧县司法局解答—“宅基地是依法继承取得”(姑且按你们后来说的加上“使用权”),依的是哪部法?“省市的相关规定”,是什么规定,怎么规定的?”,现临澧县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根据您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故刘诗刚生前并不具有宅基地的所有权,故不存在三个儿子继承宅基地所有权的问题,涉事宅基地所有权依然归登记的集体所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立法精神,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可以被继承,《继承法》第三条规定了个人合法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可以被继承,故刘诗刚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以被三个儿子合法继承。
三、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关于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意见: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四、根据自然资源部2020年7月22日发布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第36问第2条之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五、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第六点中提到: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意见,刘孟民、刘仲明、刘书田三人是刘诗刚的合法继承人,对于刘诗刚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合法继承,在没有其他权属争议的情况下,三人可以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按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临澧县司法局
2021年1月14日
2楼#
发布于:2021-01-13 17:25
也是责任
3楼#
发布于:2021-01-13 19:23
4楼#
发布于:2021-01-14 08:59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具体情况待调查清楚后予以回复。
5楼#
发布于:2021-01-14 09:12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具体情况待调查清楚后予以回复。
6楼#
发布于:2021-01-15 17:11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再次恳请临澧县司法局普法(这是你司法局的义务)!”已收悉。根据您所提出的“请临澧县司法局解答—“宅基地是依法继承取得”(姑且按你们后来说的加上“使用权”),依的是哪部法?“省市的相关规定”,是什么规定,怎么规定的?”,现临澧县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根据您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故刘诗刚生前并不具有宅基地的所有权,故不存在三个儿子继承宅基地所有权的问题,涉事宅基地所有权依然归登记的集体所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立法精神,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可以被继承,《继承法》第三条规定了个人合法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可以被继承,故刘诗刚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以被三个儿子合法继承。
三、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关于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意见: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四、根据自然资源部2020年7月22日发布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第36问第2条之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五、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第六点中提到: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意见,刘孟民、刘仲明、刘书田三人是刘诗刚的合法继承人,对于刘诗刚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合法继承,在没有其他权属争议的情况下,三人可以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按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临澧县司法局
2021年1月14日
7楼#
发布于:2021-01-15 18:36
临澧县县长热线: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再次恳请临澧县司法局普法(这是你司法局的义务)!”已收悉。根据您所提出的“请临澧县司法局解答—“宅基地是依法继承取得”(姑且按你们后来说的加上“使用权”),依的是哪部法?“省市的相关规定”,是什么规定,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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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的很遗憾  一
        作为司法主管部门,竟然罔顾时间顺序!
DPYX
一级网友
一级网友
8楼#
发布于:2021-01-15 19:32
遗憾的是:1999年刘孟明是无证建房。怎么办?聪明的他蹦出一个好主意:把1997年他父亲领的一本给其弟修房的证搬出来滥竽充数。此证无盖章,有效期3个月。